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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川出台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管理暂行办法
来源:宁夏新闻网发布时间:2012年01月11日作者:
银川出台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管理暂行办法


 

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6类情形基金不予支付


  1月10日,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《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自2月1日起,城居医保门诊也可以报销了。

 

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


  《办法》规定,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将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设立,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,实行市级统筹,分级管理。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,定点医疗机构只在一级医院、乡镇卫生院、村卫生室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社区卫生服务站中确定。从2月1日起,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,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

  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(不含一般诊疗费)按以下比例报销: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65%,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50%,县级医疗机构30%。一个医保年度内,一个参保居民最高报销260元。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及新生儿出生当年不享受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。

  按照要求,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处方费用额度。社区卫生服务站、村卫生室控制在15元以内,一级医院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控制在30元以内,县级医疗机构控制在40元以内。普通门诊待遇期与其参保缴费年度一致,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。一个医保年度内,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,服务期限内不得随意变更。

 

6类情形基金不予支付


 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,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选定医疗机构就医,发生的医疗费,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,统筹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。

  据介绍,参保居民出现6种情形普通门诊基金不予支付:参保居民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;超出自治区医疗保险甲类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;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、药品费用;经审核属舞弊、弄虚作假的医疗费用;冒用他人名义就诊的医疗费用;其他不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。